什么是网络贸易模式?网络贸易模式(Internet-business model),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应用的新型贸易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法、网络广告方法、网上支付链接方法等。由于电子商务的竞争日趋激烈,因而每一个经营者都力图使自己获得最大的保护。其中,将自己的贸易方法申请专利就是一个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作为一种在电子商务中呈现的新型专利情势,网络贸易模式专利的内涵和外延都还不十分明白,这就为电子商务法律研究职员供给了一个重大课题。下面是有关此模式的浅析探讨。
一、标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网络科技为依托的商务情势,这种商务情势正在全世界范畴内发展扩大。但是,固然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日益增多,但其经济效益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很好体现出来。仅从我国内地来看,很多电子商务商家只是在进行初步尝试,他们在股市融资方面的成绩并不大,这可以从纳斯达克股票指数及具体股价的表现中窥见一斑;而在各种销售(包含产品、信息等)运动中的盈利也十分有限,甚至没有盈利乃至于亏损。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一方面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刚则起步所必定经历的过程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与电子商务内容的开发及相干法律保护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在我国电子商务是一种崭新的行业,作为贸易经营来说,它的内容还十分有限,也没有体现出足够的新奇性。比如,就网络功效来说,它一般包含信息供给、网上购物和信息传递这3个方面,但是,电子商务商家通常进行的经营性运动仅仅是网上购物,而对其它两项功效的利用并不完善。商家在这两项服务中通常只在初次接进时收费,之外便不另行收费。这样,所谓的电子商务几乎变成了网上购物的代名词。
即便是就电子购物而言,从我国内地网上购物的情况来看,由于网络商家所供给的商品基础上没有不可调换性,并且不能简捷有效地解决由订货到付款、送货的种种细节标题,因此,选择网上购物的用户大多数是那些应用专业贸易网络(分类产品网络,如农产品网络交易中心等)的贸易企业或专业用户,而一般零碎用户并不会选择网上购物。这样一来,网络交易的数额就受到很大限制。
网络的开发利用是如此,对网络贸易的立法保护也是如此。比如,就网上购物来说,固然网上购物的标的物经常就是普通商品,但是,这种交易情势毕竟是新兴产业,是建立在新型电子技巧基础之上的,国家应当从各方面予以增进。尤其是网络商家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假如不加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那么,那些率先发明新奇的交易模式的商家就得不到保护,在竞争中就难以生存。然而,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滞后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反,由于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起步较早,在电子商务经营中对网络功效的利用比拟全面,使包含信息应用收费服务、消息广告、网上购物等都得到了开发。而就网上购物来说,由于很多电子商务商家在经营方面具有创新的思路,发明了利用于电子购物的多种技巧,发明了电子购物所独具的贸易模式,如电子支付与订货一体化、网上竞价等等,这就吸引了大批的一般网络用户。并且,由于这些国家及时地就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对发明了新型网络经营情势的电子商务商家进行保护,这就使他们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保护,从而能够生存下来并发展强大。可以说,这些国家的电子商务额之所以能够不断增大,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鉴于这种情况,广泛鉴戒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相干立法,在法律上对电子商务中的创新经营进行保护,应当成为我国增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工作。而美国在授予网络贸易模式专利权方面的突破无疑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法律保护供给了一个重要典范。
二、网络贸易模式专利在美国的起源及发展
网络贸易模式专利是在美国首先确立的。1999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使电子商务中的网络贸易模式成为可专利主题。这项裁决是就州立街道银行与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以下简称SS公司)对联邦巡回法院所作的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作出的。该诉讼中所涉及的标题是,被申请人签名金融集团公司(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以下简称S公司)所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193056的“互助基金治理方法”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专利的请求。[1]
在美国,发明专利的情势底本有4种,即过程(程序)、机器、制作产品和物质成分。[2]单纯属于抽象思维(如盘算机程序)和人类经验(如治理方法)的东西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审理该案第一次上诉的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认为,S公司的该项专利的权利请求书记录的6项权利请求中的每一项均有其对应的结构,因此该请求所主意的为一机器,具有可专利性。这样,S公司的专利权就应受到保护,SS公司应立即结束侵权行动。
通过该案,电子商务经营方法第一次作为可专利主题进进了美国专利范畴。同时,通过该案也初步明白了网络贸易模式专利的内涵,即贸易方法作为技巧与经验的联合、并表现为一个完整的处理系统,能够证实其是实用的,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类似的案件还有美国亚马逊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诉巴山德高尚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德公司)侵权案。亚马逊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5960411的专利,即被称为“一击成功”(One-click)的全称为“通信网络订购货物的方法和系统”的专利(1999年9月28日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有26项权利恳求,重要内容为一种电子商务的方法,由客户机系统、服务器系统、确认器、客户权系统和订货按键组成。同年10月21日,亚马逊公司起诉巴山德公司,称后者的一项称为“快车道”(The Express Lane)的网上购物技巧与其专利雷同,为侵权行动。
此案与前面所举的案例的不同在于,前者为未经允许的应用而导致的侵权,后者为独立开发的技巧而投进应用。但是,法院的态度是明白的,即已经授予专利的贸易模式,他人不得开发应用。因此,固然亚马逊案尚未审结,但法院已经发出了禁止被告应用其购物系统的禁令。
尽管上述两个案例为网络贸易模式专利的确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实际上,美国关于网络贸易模式专利的确认和保护早在1999年以前就开端酝酿了。如1996年2月16日颁布的《盘算机相干发明审查基准》已经指出,在审查贸易方法时应和其他方法同等看待。而在2000年3月29日颁布的《主动化贸易方法专利***》(以下简称《***》)中,电子商务模式作为“现代贸易数据处理”专利已被正式回进第705类专利之中。因此,到目前为止,包含数学算式、软件设计、贸易模式甚至打印材料等在内的多种在以前是不可专利的主题都已进进可专利范畴。
三、网络贸易模式专利的性质与内容分析
固然网络贸易模式在美国已经成为专利的情势之一,但是,关于其性质和内容尚值得认真分析。
网络贸易模式指的是网络贸易经营的方法。一般的贸易模式或贸易经营方法是指贸易运动中具有把持性的经营措施,是做生意的一种特定方法。比如,超级市场中的商品摆放方法,汽车制作商的汽车销售方法等。贸易经营方法是经验与创新思维相联合的产物,它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贸易经营中的某些特有标题,如减少人力耗费、引起顾客爱好和刺激销售额的上升等。网络贸易方法是贸易经营方法在网络贸易中联合特定网络技巧进行延伸的成果,是依附某种技巧而引申出来的一种新型的贸易方法,是技巧与方法相联合的产物,其目标同样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
比如,在“一击成功”专利中,交易者便可以通过应用该专利系统,使一般的交易过程在数个技巧环节上得到分解而实现安全便捷的订货与运输交易。首先,采购者在客户机系统中发出订单,服务器系统接收该订单以及采购者的身份、付款、装运等信息,然后给客户机系统分配一个客户确认器,该客户确认器与接收到的采购者的信息相接洽。服务器系统将分配的客户确认器发送到客户权系统中,同时发送的还有一个确认此项目并包含有订购按键的HTML文件,由客户机系统接收和贮存,并显示HTML文件。当采购者选择了订货按键,客户机系统即向服务器系统发出要订购断定项目标指令。服务器系统接收该指令并将采购者的信息与客户机系统中的客房确认器相联合,从而产生一个符合单据与装运信息的订单。这一专利的长处在于可以减少电子商务中的数据传输,使网上交易更加方便与安全。
由上可见,网络贸易模式固然名为贸易方法,但其表现情势却是一个电子系统,由各种机器、程序和相应方法组成。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SS公司诉S公司案时,是以SS公司的专利为一个机器来确认其专利性的。但是,作为此种贸易方法表现情势的机器,假如离开了其所作用的环境和目标便毫无意义。所以,这一机器与一般所谓机器的发明有本质的不同。而就SS公司申请专利的权利请求来看,它并没有申请机器的专利权,而是申请方法专利,即一种贸易方法。该种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装置和特定的电子信息处理与传递方法,而使某种电子商务情势顺利进行。换言之,网络贸易模式专利是一种仅存在于特定网络系统中的独立专利情势。也由于此,美国专利法才在已有的4种可专利主题之外增加了一种贸易方法专利。
四、网络贸易模式专利的界限:一个重要判例
尽管网络贸易模式作为一种新型专利在美国已经得到完整的确立,该种专利的申请也越来越多,但是,这里还涉及到一个界限标题,即哪些贸易方法是真正有效地增进了电子商务因而应得到保护,哪些是徒有其表的。关于这个标题,美国的一项判例比拟值得研究。
1999年10月,美国“出价”拍卖网站“价格线”(Priceline)公司起诉微软“方便”(Expedia)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其中的焦点是诉讼中所争辩的“‘出价’拍卖系统”(Name-your-price auction system)是否为网络经营模式专利的标题。[4]
该案的基础案情是,方便公司在网上推出一项酒店房间竞价服务,而价格线公司所申请的3项基础网络经营模式专利中的一项就涉及此种服务模式。于是,价格线公司就向法院起诉方便公司,告其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由于价格线公司在业内一向有极端保护自己的连接买卖双方的电子系统专利的名誉,因此呈现这一诉讼并不希奇。但此案的关键标题是,一项网络贸易经营模式在专利保护上的极限毕竟在哪里。
这里有两个标题要解决。第一,网络贸易模式的特征是什么;第二,对网络贸易模式的保护会带来什么。
首先,网络贸易模式的特征是什么。网上竞价购物在网络贸易中早已不是新颖事。打开任何一个网站,其首页几乎都有一些供拜访者参与的竞拍项目。但是,网络贸易模式与一般贸易模式的不同在于它是特定贸易模式与特定技巧的联合,假如是同一贸易模式采用其他技巧,则不构成网络贸易模式专利。因此,假如价格线公司曾经将其所特有的一种竞拍系统作为网络贸易模式申请了专利的话,则在法律上任何其他网站都不能无偿地、任意地在自己的网页设置相干的程序,这场诉讼的赢家当然是价格线公司。
其次,如何判定对价格线公司的网络贸易模式专利保护的界限。众所周知,网络贸易模式是极易模仿的,这也是法律赋予其保护的直接原因。但同样不能否定的是,美国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中有不少是垃圾,实际上基本不符合专利的要件。那么,价格线公司的这项专利毕竟是不是一件垃圾呢?一些市场分析家指出,价格线公司通过“反向竞拍”(Reverse auction)的方法推出的网上购票、网上订房及其他一些网上购物方面的事迹十分明显。从2000年春季公然上市以来,价格线公司的股值已达100亿美元。在股指达到最高点时,其公司的市值超过美国3家最大的航空公司。这不能不阐明,对网络贸易模式进行保护就是对网络商家的最大保护。
根据这个案件,聆科网络认为,网络贸易模式专利的授予重要是基于对网络贸易经营者的保护。按照美国专利局的一贯做法,一项专利在授予之后很可能被诉讼否定。但是,不能据此就否定全部的专利授予系统。即使某一专利的技巧含量并不高,但假如能够为专利拥有人争取必定的时间,使其在高度竞争的环境中站住脚,即便后来被诉讼否定,那么这种授予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这种授予也不存在过度保护的标题,由于所谓过度保护只能在引起不正当竞争时才可以断定。
总之,不管价格线公司的赢利是否仅仅与专利有关,但只要该专利是价格线公司正当拥有的,法院就应当予以保护。鉴于美国专利诉讼的程序复杂,该案大约需要两三年才干结案,但很多美国网络商家及法律界人士都盼看能由此建立一个有关网络贸易模式界限的先例。
五、网络贸易模式纳进我国专利保护范畴的法律考量
固然网络贸易模式在美国专利范畴中已经不再是新东西了,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得到完整的确认。而在我国,将一种贸易模式赋予专利,在法律上也还没有充分的准备。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行条例》,专利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情势。其中,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改良发明,[5、6]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必需是产品情势。这样,作为网络贸易模式或网络贸易经营方法,假如要在专利法中予以保护的话,必需将其纳进必定的发明范畴内。根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起草的发昭示范法1979年文本的定义,“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巧范畴中所特有的标题。”那么,既然这些网络贸易模式可以以新奇而特定的方法在网络贸易经营中解决有关的标题,则将网络贸易模式作为发明来保护应当是没有疑义的。标题是,在我国毕竟将网络贸易模式作为一种什么样的发明来保护。
在这个标题上,有这样两个方面要考虑:
第一,网络贸易模式作为一种发明的特定性质。根据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宣布的《***》中有关705类发明的定义,“主动化金融与治理贸易数据处理方法”专利是“用来完成数据处理把持的仪器和相应方法,其中,有关的数据处理或盘算方法有重大转变,且该仪器和方法是特别设计以用于实践、行政治理或企业治理或金融数据的处理。”也就是说,所谓的网络贸易方法专利是一系列的产品(机器)、利用程序(软件)和贸易方法(治理方法、营销方法)的联合,而由于其中的产品和程序都是为某种特定贸易方法服务的,因此称其为贸易方法专利。鉴于现行的专利法无法将其回进某一特定的可专利主题,才特别为其增加一个范畴。
我国专利法承认产品发明,也承认方法发明,并且方法发明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即除了纯粹抽象思维的方法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够申请专利之外,[7]制作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和其他方法的发明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但是,作为贸易经营模式,或贸易经营的方法,治理和销售方法目前还不能作为我国的可专利主题。因此,网络贸易模式在目前是不符合我国专利法中关于方法发明的请求的。不过,假如不受现行专利法规的限制,仅就该贸易方法本身来看,其中还是含有可专利尺度的。
首先,从方法本身来看。网络贸易模式与化学方法等的差别是明显的。网络贸易模式是在网上做生意的方法,它是电子商务中所特有的,由商家利用盘算机和网络技巧来完成的某种普通的贸易过程;而化学方法等是自然科学方法。网络贸易模式是贸易方法与盘算机科学相联合的产物,化学方法是经过科学实验得出的;化学方法通常用来制作产品,而网络贸易模式是用来经营贸易和销售商品。但是,尽管网络贸易模式与化学方法等有着这样的差别,但二者毕竟都属于部分科学方法,不能将前者尽对地消除到方法专利主题的范畴之外。其次,从专利法对专利的请求来看。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的授予均请求有新奇性、发明性和实用性。网络贸易模式固然是一种完整不同于传统专利方法的方法,但只要能够证实这种方法具有这3种性质,就可以被授予专利。而实际上,网络贸易模式利用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将某种贸易方法在电子商务中加以实现,其本身就具有发明性;而其数据处理系统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新奇性;同时该种方法在贸易实践中的利用是有效的,具有实用性。这样,网络贸易模式在专利尺度考量上是站得住脚的,完整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的发明专利。
第二,是否应当对网络贸易模式进行专利法上的保护。网络贸易模式是极易被模仿的,假如不授予专利的话,就会导致最早应用此种方法的人遭遇丧失。当一种新型网络贸易模式呈现时,必定会吸引大批的网络用户,但是,随着其他网络商家对该种模式的拷贝,加上有更多的资金支撑,一部分用户就会被吸引到其他网站,从而使最初发明者的获利减少。并且,由于与普通贸易模式相比,网络贸易模式有较高的技巧含量,发明者要付出更大的本钱,因而其丧失就会更大。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网络贸易的发展碰到前所未有的障碍,资金缺乏导致的网站倒闭已经司空见惯,商家之间的竞争几乎就是资金的竞争。所以,提倡创新经营并在法律上保护这种创新经营,不论是从刺激经济发展还是从保护公平竞争的角度来说都是必要的。
总之,网络贸易模式作为一种新型专利,融合了多种现有可专利主题。它的可专利性与其他的专利主题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立法的限制而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假如我们能够在修正专利法时考虑到这一标题,则对于我国专利主题的开发和电子商务的增进都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