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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延长紧固件反倾销调查期限

    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13号公告,决定延长紧固件反倾销调查期限。
  去年12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6月29日。
  此前几天,商务部发布公告,表示根据调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产自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增收17%的反倾销税。该初裁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6.8%~24.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08年11月30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和47家紧固件企业代表中国紧固件产业,向商务部正式递交了反倾销申请书。